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发布日期:2018-06-2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zsbdc  字号:[ ]


一、申请主体

用地批准文件记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办理条件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三、经办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四、申请登记办理程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办事流程

五、申请所需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4、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未办理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1、划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提供:①建设用地批准意见书或建设用地呈报表(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划用决定书);②土地价款及税费缴纳凭证;2、有偿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提供:①建设用地批准意见书或建设用地呈报表(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协议书);②土地价款及税费缴纳凭证;3、历史上形成未经政府批准的,需提供经政府确认的土地及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原件。

5、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原件;

6、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确认书或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原件;

7、工程建设项目的,提供已备案通过的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质量鉴定书)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资料;

8、地名使用批准书或标准地名使用证原件;

六、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承诺工作时限

2个工作日(历史上形成未经批准的,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含公告15个工作日)

八、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3:30—16:30(具体按当地办证大厅设定的时间为准)

备注:1、申请登记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应当提供原件校验,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2、申请人为经营主体单位的,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特别法人的提供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机构代码证原件。委托办理的,法人单位提供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或有效的法律文书,同时提供委托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授权的,延时办理时,提供现场授权的委托书及委托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3、需要证书寄送服务的,在受理时填写快递单,并提前缴纳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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