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发布日期:2018-06-2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zsbdc  字号:[ ]

一、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办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状况发生变化的。

三、经办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四、申请登记办理程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办事流程

五、申请登记所需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仅限于不动产面积、界址方位发生变化的提供);

5、权属来源资料原件;

(1)权利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发生变更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界址、面积状况变更的,提供: ①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名办出具的证明文件。②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供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扩建翻建的,提供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及宅基地验收合格意见。

六、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承诺工作时限

2个工作日

八、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3:30—16:30(具体按当地办证大厅设定的时间为准)

备注:1、申请登记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应当提供原件校验,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2、委托办理的,自然人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或有效的法律文书,同时提供委托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授权的,延时办理时,提供现场授权的委托书及委托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3、需要证书寄送服务的,在受理时填写快递单,并提前缴纳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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