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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

各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自然资源精细化管理水平,营造最优营商环境,强化用地单位(个人)履约意识,促进建设项目按约开工、竣工,防止供而未用、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现象,现将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二、 明确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构成土地闲置;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改变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交出让金等;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三、实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各地在编制出让方案或办理用地划拨时需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项目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划拨决定书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批准机关、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批后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开竣工验收内容;出让面积大于50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交地之日起30日内自行负责安装摄像头,并接入自然资源“云账簿”监管系统。

四、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措施。

(一)建立批后监管台账及开、竣工预警提醒制度。

各县(区、功能区)局在办理建设项目供地手续时要向用地单位(个人)做好提示工作,提示内容包括出让金缴纳期限、项目开竣工约定时间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完成交地手续后,对开发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做好定期提醒工作并发放《开、竣工提醒书》,提示其违约风险及违约处理等事宜;同时建立记录建设项目的开工、建中、竣工等开发建设情况台账并及时录入《浙江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

(二)开展定期现场核查和开、竣工催促。

负责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在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工、竣工验收等时点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获取同一角度、不同时期全景照片并上传到监管系统。如项目无法按约开、竣工,须做好相关催促工作,及时发放《开、竣工履约通知单》。开工认定标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后书面提出开工申请并进场施工为准,开工日是指永久性工程正式施工时间,且不间断施工;竣工认定标准:以使用权人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递交相关资料及测绘报告为准,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竣工认定标准的除外。

(三)加强开竣工延期管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严格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开发建设,确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应提前30日提出开竣工延期申请。各县(区、功能区)局要按照项目最多延期一次,延长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为原则,属于企业自身原因的,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如属于政府原因,提供相关部门或当地镇(街道、园区)出具的书面证明,经审核报各地招拍挂领导小组同意后,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一年内仍不能消除或土地使用人不愿意继续开发的,可采取有偿收回、协议置换等方式处置。

逾期提出申请造成实际已违约的,土地使用权人须按出让合同约定标准偿付已违约天数的违约金。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且不提出延期申请的,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构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五、 建立违规违约用地责任追究机制。

项目因延期开、竣工而产生违约责任的,以实际开、竣工时间为截止日期,及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拟定相关违约责任追究通知书,构成闲置时应及时启动闲置土地调查程序。按照构成闲置的原因分类,属于政府原因的,采取建设期限延期、协议收回、土地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置;属于企业自身原因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在巡查或竣工验收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少批多建、超约定容积率等情况需及时移交执法部门处置,根据处置结果给予办理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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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1-12-16 16:44:04

各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自然资源精细化管理水平,营造最优营商环境,强化用地单位(个人)履约意识,促进建设项目按约开工、竣工,防止供而未用、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现象,现将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二、 明确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构成土地闲置;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改变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交出让金等;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三、实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各地在编制出让方案或办理用地划拨时需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项目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划拨决定书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批准机关、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批后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开竣工验收内容;出让面积大于50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交地之日起30日内自行负责安装摄像头,并接入自然资源“云账簿”监管系统。

四、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措施。

(一)建立批后监管台账及开、竣工预警提醒制度。

各县(区、功能区)局在办理建设项目供地手续时要向用地单位(个人)做好提示工作,提示内容包括出让金缴纳期限、项目开竣工约定时间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完成交地手续后,对开发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做好定期提醒工作并发放《开、竣工提醒书》,提示其违约风险及违约处理等事宜;同时建立记录建设项目的开工、建中、竣工等开发建设情况台账并及时录入《浙江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

(二)开展定期现场核查和开、竣工催促。

负责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在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工、竣工验收等时点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获取同一角度、不同时期全景照片并上传到监管系统。如项目无法按约开、竣工,须做好相关催促工作,及时发放《开、竣工履约通知单》。开工认定标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后书面提出开工申请并进场施工为准,开工日是指永久性工程正式施工时间,且不间断施工;竣工认定标准:以使用权人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递交相关资料及测绘报告为准,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竣工认定标准的除外。

(三)加强开竣工延期管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严格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开发建设,确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应提前30日提出开竣工延期申请。各县(区、功能区)局要按照项目最多延期一次,延长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为原则,属于企业自身原因的,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如属于政府原因,提供相关部门或当地镇(街道、园区)出具的书面证明,经审核报各地招拍挂领导小组同意后,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一年内仍不能消除或土地使用人不愿意继续开发的,可采取有偿收回、协议置换等方式处置。

逾期提出申请造成实际已违约的,土地使用权人须按出让合同约定标准偿付已违约天数的违约金。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且不提出延期申请的,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构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五、 建立违规违约用地责任追究机制。

项目因延期开、竣工而产生违约责任的,以实际开、竣工时间为截止日期,及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拟定相关违约责任追究通知书,构成闲置时应及时启动闲置土地调查程序。按照构成闲置的原因分类,属于政府原因的,采取建设期限延期、协议收回、土地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置;属于企业自身原因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在巡查或竣工验收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少批多建、超约定容积率等情况需及时移交执法部门处置,根据处置结果给予办理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