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朱家尖街道22-01、02号地块(大洞岙安置房配套道路建设工程(菜市路、公园路))建设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朱家尖街道三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6149公顷,其中农用地0.6149公顷(其中耕地0.614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已于2022年3月2日公布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期间广泛征求被征地单位及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被征地单位及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反馈意见,现将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舟普陀山征补字[2022]第1号)予以公布,并按此方案予以实施。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舟普陀山征补字[2022]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朱家尖街道22-01、02号地块(大洞岙安置房配套道路建设工程(菜市路、公园路))建设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朱家尖街道三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6149公顷(东侧为房屋,西侧为房屋,南侧为道路,北侧为河流),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其中,农用地0.6149公顷(其中耕地0.6149公顷)。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舟普政办〔2020〕25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地类 | Ⅱ 区片 | 合计 | |
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
耕地 | 0.6149 | 112.5 | 69.17625 |
总 计 | 0.6149 | / | 69.17625 |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最新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社保安置。按《关于印发普陀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普党政办〔2018〕211号)规定执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共0人(该地块土地在征收前已落实社保安置)。
4.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关于印发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舟人社发[2014]211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舟山市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并由舟山市普陀山土地与房屋征收中心作为本次征收的实施部门,负责实施具体的征收工作。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