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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印发《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1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字号: [ ]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地理信息安全,向社会提供更高效地理信息服务,自然资源部对《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于近日印发《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结合各地管理实践,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下放审批权,缩短审批时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规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地理信息保障服务。

一是下放审批权。结合管理实践,《办法》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权下放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明确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地方财政投资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权限,更加方便申请人在当地申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二是简化申请材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办法》取消了出具证明函和无偿使用目的证明材料的要求。同时,区分了不同类别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调整细化了申请表样式内容,增加了对保密管理条件应提交材料的说明。明确了政府部门和军队单位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可通过建立共享机制提供。

三是缩短审批时限。《办法》对审批机关审批时限进行了压缩,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

四是新增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办法》明确了被许可使用人在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中应当遵守的要求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的监管职责,规定了申请人违法违规造成失泄密等情形的处理措施,强化了监管要求。

五是明确已申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销毁要求。针对被许可使用人使用目的完成后保管的大量涉密成果形成的失泄密隐患,根据国家有关涉密载体销毁的规定和要求,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明确被许可使用人在使用目的完成后销毁所申领成果的方式和具体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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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印发《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日期:2023-03-10 10:21:34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地理信息安全,向社会提供更高效地理信息服务,自然资源部对《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于近日印发《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结合各地管理实践,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下放审批权,缩短审批时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规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地理信息保障服务。

一是下放审批权。结合管理实践,《办法》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权下放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明确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地方财政投资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权限,更加方便申请人在当地申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二是简化申请材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办法》取消了出具证明函和无偿使用目的证明材料的要求。同时,区分了不同类别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调整细化了申请表样式内容,增加了对保密管理条件应提交材料的说明。明确了政府部门和军队单位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可通过建立共享机制提供。

三是缩短审批时限。《办法》对审批机关审批时限进行了压缩,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

四是新增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办法》明确了被许可使用人在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中应当遵守的要求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的监管职责,规定了申请人违法违规造成失泄密等情形的处理措施,强化了监管要求。

五是明确已申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销毁要求。针对被许可使用人使用目的完成后保管的大量涉密成果形成的失泄密隐患,根据国家有关涉密载体销毁的规定和要求,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明确被许可使用人在使用目的完成后销毁所申领成果的方式和具体要求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