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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首例不动产居住权落地

发布日期:2023-04-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

4月6日下午,舟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功办理了我市首笔居住权登记业务,标志着居住权登记在我市正式落地实施。

近期,市民韩先生和配偶孙女士因孙子就学需求,欲将夫妻名下的房产过户登记给孙子,但为确保老有所居,经与儿子媳妇协商一致后,决定申请办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业务。中心在接到该申请后,立即启动登记程序,按照不动产居住权登记的业务流程、格式合同、收件要素等要求,即时受理并当场颁发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切实保障了韩先生夫妇“老有所居”需求。

居住权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是指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登记有效解决了养老住房保障、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居住权人虽然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只要办理了“居住权”登记,今后可长期乃至终生居住使用该不动产,对保障抚养子女、赡养父母、丧偶离异等特定群体的居住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居住权,进一步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下一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针对居住权登记这一新业务,加强法律学习、业务培训,积极探索居住权登记规范化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办理流程,切实为有居住权登记需求的办事群众提供更为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持续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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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首例不动产居住权落地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3-04-11 10:23:32

4月6日下午,舟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功办理了我市首笔居住权登记业务,标志着居住权登记在我市正式落地实施。

近期,市民韩先生和配偶孙女士因孙子就学需求,欲将夫妻名下的房产过户登记给孙子,但为确保老有所居,经与儿子媳妇协商一致后,决定申请办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业务。中心在接到该申请后,立即启动登记程序,按照不动产居住权登记的业务流程、格式合同、收件要素等要求,即时受理并当场颁发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切实保障了韩先生夫妇“老有所居”需求。

居住权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是指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登记有效解决了养老住房保障、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居住权人虽然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只要办理了“居住权”登记,今后可长期乃至终生居住使用该不动产,对保障抚养子女、赡养父母、丧偶离异等特定群体的居住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居住权,进一步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下一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针对居住权登记这一新业务,加强法律学习、业务培训,积极探索居住权登记规范化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办理流程,切实为有居住权登记需求的办事群众提供更为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持续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