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是土地要素服务保障的重要内容。为严格规范我市临时用地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我们围绕临时用地全过程管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及管理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提升临时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加快推动项目建设。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土地复垦条例》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
8.《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8号)
三、主要内容
《细则》主要从适用范围、选址、使用期限和规模、审批流程、复垦(恢复)、巡查和监管等方面进行明确和规范。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市临时用地审批及管理,对临时用地只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依法办理临时使用林地、草地审批手续,不适用本细则。强调了临时用地的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批准使用临时用地。
二是明确临时用地选址、使用期限和规模。临时用地选址坚持节约集约、科学合理选址,优先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明确临时用地一般项目使用期限为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最多可审批4年;明确临时用地规模和建筑要求。
三是明确临时用地审批。明确临时用地申请主体为项目建设依据文件中明确的项目业主;明确了审批流程,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各县(区、功能区)局(分局)做好初审工作,其他临时用地由各县(区、功能区)局(分局)负责审批。并明确了关于批准面积变化和退出的审批办理。
四是明确临时用地复垦(恢复)要求。针对临时用地使用后复垦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细则》明确了复垦(恢复)要求、复垦(恢复)期限、复垦(恢复)责任和验收要求。
五是严格巡查和监管。《细则》对落实监管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批后监管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临时用地涉及规划选址、耕地保护、开发利用、复垦监管、土地执法、变更调查、权益保障等自然资源内部多项管理,同时需要公安、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城管、税务等多部门工作的协同配合,强调落实共同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应用场景建设,全面提升我市临时用地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施行日期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苗杰
联系电话:0580-2290302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4-09-26 09:32:04
一、制定背景
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是土地要素服务保障的重要内容。为严格规范我市临时用地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我们围绕临时用地全过程管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及管理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提升临时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加快推动项目建设。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土地复垦条例》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
8.《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8号)
三、主要内容
《细则》主要从适用范围、选址、使用期限和规模、审批流程、复垦(恢复)、巡查和监管等方面进行明确和规范。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市临时用地审批及管理,对临时用地只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依法办理临时使用林地、草地审批手续,不适用本细则。强调了临时用地的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批准使用临时用地。
二是明确临时用地选址、使用期限和规模。临时用地选址坚持节约集约、科学合理选址,优先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明确临时用地一般项目使用期限为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最多可审批4年;明确临时用地规模和建筑要求。
三是明确临时用地审批。明确临时用地申请主体为项目建设依据文件中明确的项目业主;明确了审批流程,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各县(区、功能区)局(分局)做好初审工作,其他临时用地由各县(区、功能区)局(分局)负责审批。并明确了关于批准面积变化和退出的审批办理。
四是明确临时用地复垦(恢复)要求。针对临时用地使用后复垦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细则》明确了复垦(恢复)要求、复垦(恢复)期限、复垦(恢复)责任和验收要求。
五是严格巡查和监管。《细则》对落实监管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批后监管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临时用地涉及规划选址、耕地保护、开发利用、复垦监管、土地执法、变更调查、权益保障等自然资源内部多项管理,同时需要公安、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城管、税务等多部门工作的协同配合,强调落实共同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应用场景建设,全面提升我市临时用地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施行日期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苗杰
联系电话:0580-229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