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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优化建设项目容积率及相关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4-01 13:0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优化建设

项目容积率及相关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关于优化建设项目容积率及相关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优化建设项目容积率及相关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进一步提升我市新建住宅开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现就优化新建住宅容积率及相关指标计算规则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新建的住宅项目。本通知所指的容积率是指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计入容积率计算的总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建筑面积)与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二、计算规则

1.在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建,建成后移交电力部门的变配电房、开闭所,不纳入容积率计算。除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外,地块内其他按规范要求配建,建成后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的社区、养老、托育、卫生、文体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2.毗邻高速、高架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居住建筑,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需采用封闭式阳台的范围内,设置的阳台视作不封闭阳台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但单套住宅不封闭阳台(包括视作不封闭阳台的封闭式阳台)建筑面积占套内建筑面积 (不含阳台、飘窗)比值超过9%时,超过部分须按“封闭式阳台”计算容积率面积。

3.位于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在室外一层、无围护结构、顶盖宽度不大于3米的开放式风雨连廊,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同时不计算建筑密度。

4.位于项目用地沿街不超过2处的主要出入口、每处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至少两面开敞且仅作为小区车辆、人行通行的小区门厅,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5.骑楼、过街楼、架空连廊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穿过建筑物用作绿化、交通的通道,临街建筑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檐廊、走廊等,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6.无围护架构的非机动车坡道和机动车坡道的车库出入口顶棚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7.用于停车配建的停车空间(包括独立设置的且专门用于停车的停车楼、位于建筑物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中的停车空间、位于建筑内部的多层停车空间),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其结构底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分别计算容积率面积,且不论层高多少,均无须加倍计容。

8.新出让或划拨的建设项目,可参照省、市未来社区计容规则,“空中花园”阳台绿化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不予确权登记。

9.城市更新的住宅项目,用于满足停车配建最低标准的停车空间(包括独立设置的且专门用于停车的停车楼、居住用地内位于底层架空平台下方的停车空间、位于建筑内部的多层停车空间)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停车楼不计算建筑密度。

10.打造小街区、密路网、有活力的街区,鼓励在详细规划层面将街区范围内绿化、公共服务设施、人防工程统筹开发和集中设置,除居住用地绿地率以外的上述地块指标可在不跨越规划单元的街区范围内进行区域统筹平衡,创造良好的城市公共空间。

三、相关管理要求

1.建设单位提交的经济技术指标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附图附件中,应准确列明地上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和不计容建筑面积。

2.本通知适用于土地供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屋预(销)售、规划用地核验、权籍调查等各环节。权籍调查报告计算建筑面积时区分计容建筑面积和不计容建筑面积;本通知中建成后移交相关部门的不计容建筑空间,可根据建筑面积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后成交的出让项目、取得划拨决定书的划拨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优化建设项目容积率及相关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5-04-01 13:02:33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优化建设

项目容积率及相关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关于优化建设项目容积率及相关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优化建设项目容积率及相关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进一步提升我市新建住宅开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现就优化新建住宅容积率及相关指标计算规则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新建的住宅项目。本通知所指的容积率是指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计入容积率计算的总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建筑面积)与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二、计算规则

1.在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建,建成后移交电力部门的变配电房、开闭所,不纳入容积率计算。除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外,地块内其他按规范要求配建,建成后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的社区、养老、托育、卫生、文体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2.毗邻高速、高架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居住建筑,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需采用封闭式阳台的范围内,设置的阳台视作不封闭阳台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但单套住宅不封闭阳台(包括视作不封闭阳台的封闭式阳台)建筑面积占套内建筑面积 (不含阳台、飘窗)比值超过9%时,超过部分须按“封闭式阳台”计算容积率面积。

3.位于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在室外一层、无围护结构、顶盖宽度不大于3米的开放式风雨连廊,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同时不计算建筑密度。

4.位于项目用地沿街不超过2处的主要出入口、每处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至少两面开敞且仅作为小区车辆、人行通行的小区门厅,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5.骑楼、过街楼、架空连廊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穿过建筑物用作绿化、交通的通道,临街建筑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檐廊、走廊等,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6.无围护架构的非机动车坡道和机动车坡道的车库出入口顶棚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7.用于停车配建的停车空间(包括独立设置的且专门用于停车的停车楼、位于建筑物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中的停车空间、位于建筑内部的多层停车空间),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其结构底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分别计算容积率面积,且不论层高多少,均无须加倍计容。

8.新出让或划拨的建设项目,可参照省、市未来社区计容规则,“空中花园”阳台绿化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不予确权登记。

9.城市更新的住宅项目,用于满足停车配建最低标准的停车空间(包括独立设置的且专门用于停车的停车楼、居住用地内位于底层架空平台下方的停车空间、位于建筑内部的多层停车空间)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停车楼不计算建筑密度。

10.打造小街区、密路网、有活力的街区,鼓励在详细规划层面将街区范围内绿化、公共服务设施、人防工程统筹开发和集中设置,除居住用地绿地率以外的上述地块指标可在不跨越规划单元的街区范围内进行区域统筹平衡,创造良好的城市公共空间。

三、相关管理要求

1.建设单位提交的经济技术指标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附图附件中,应准确列明地上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和不计容建筑面积。

2.本通知适用于土地供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屋预(销)售、规划用地核验、权籍调查等各环节。权籍调查报告计算建筑面积时区分计容建筑面积和不计容建筑面积;本通知中建成后移交相关部门的不计容建筑空间,可根据建筑面积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后成交的出让项目、取得划拨决定书的划拨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