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新建住宅开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结合舟山实际,制定了《关于优化建设项目容积率及相关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3.《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5.《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量技术规程(试行)》(浙自然资函 〔2024〕 15号)
三、主要内容
(一)提升建设品质
1.住宅用地内符合特定要求的小区主入口门厅不计容。
2.对符合规定的开放式风雨连廊不计容且不计建筑密度。
3.对特定的地下室出地面的有顶盖坡道不计容。
4.对有特殊要求的,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采用全封闭式阳台的,视作不封闭阳台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5.未来社区建设项目“空中花园”阳台绿化部分明确了不计容。
(二)多样化的停车形式
1.用于停车配建的停车空间(包括独立设置的且专门用于停车的停车楼、位于建筑物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中的停车空间、位于建筑内部的多层停车空间),均无须加倍计容;
2.对于城市更新的住宅项目,用于满足停车配建最低标准的停车空间(包括独立设置的且专门用于停车的停车楼、居住用地内位于底层架空平台下方的停车空间、位于建筑内部的多层停车空间)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停车楼不计算建筑密度。
(三)加强配套保障
1.地块内建成后移交电力部门的变配电房、开闭所,以及建成后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计容。
2.骑楼、过街楼、架空连廊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穿过建筑物用作绿化、交通的通道,临街建筑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檐廊、走廊等不计容。
(四)鼓励统筹开发
鼓励在详细规划层面将街区范围内绿化、公共服务设施、人防工程统筹开发、集中设置。
(五)明确管理要求
相关审查环节须列明计容、不计容建筑面积。
(六)确定适用时间和范围
《通知》适用于我市新建的住宅项目。本通知施行后成交的出让项目、取得划拨决定书的划拨项目,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政策咨询电话:0580-2283503、2588906、2582965。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5-04-01 13:05:30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新建住宅开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结合舟山实际,制定了《关于优化建设项目容积率及相关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3.《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5.《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量技术规程(试行)》(浙自然资函 〔2024〕 15号)
三、主要内容
(一)提升建设品质
1.住宅用地内符合特定要求的小区主入口门厅不计容。
2.对符合规定的开放式风雨连廊不计容且不计建筑密度。
3.对特定的地下室出地面的有顶盖坡道不计容。
4.对有特殊要求的,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采用全封闭式阳台的,视作不封闭阳台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5.未来社区建设项目“空中花园”阳台绿化部分明确了不计容。
(二)多样化的停车形式
1.用于停车配建的停车空间(包括独立设置的且专门用于停车的停车楼、位于建筑物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中的停车空间、位于建筑内部的多层停车空间),均无须加倍计容;
2.对于城市更新的住宅项目,用于满足停车配建最低标准的停车空间(包括独立设置的且专门用于停车的停车楼、居住用地内位于底层架空平台下方的停车空间、位于建筑内部的多层停车空间)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停车楼不计算建筑密度。
(三)加强配套保障
1.地块内建成后移交电力部门的变配电房、开闭所,以及建成后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计容。
2.骑楼、过街楼、架空连廊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穿过建筑物用作绿化、交通的通道,临街建筑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檐廊、走廊等不计容。
(四)鼓励统筹开发
鼓励在详细规划层面将街区范围内绿化、公共服务设施、人防工程统筹开发、集中设置。
(五)明确管理要求
相关审查环节须列明计容、不计容建筑面积。
(六)确定适用时间和范围
《通知》适用于我市新建的住宅项目。本通知施行后成交的出让项目、取得划拨决定书的划拨项目,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政策咨询电话:0580-2283503、2588906、2582965。